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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024-09-19 19:0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查阅。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的形式公开。网址:http://rsj.sh.gov.cn/。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咨询热线:12333;

  2.自办媒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报纸(周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月刊);

  3.新媒体:“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微信、“上海12333” 政务微博;

  4.其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rsj.sh.gov.cn/),在“信息公开”频道“在线申请”按钮,进行在线申请。

  2.信函申请。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邮编:200125。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受理窗口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4: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传真):23111111*10111。

  (二)申请注意事项

  1.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制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申请时应当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若有多个申请事项,建议分别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根据《条例》有关规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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